问题: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后,转让方反悔,拒不履行合同,二审判令转让方限期办理过户,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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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注:为方便纳税人,我省除清算申报以外的纳税申报期限已调整为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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