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招拍挂要求无偿配建的经济适用房涉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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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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