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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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财税〔2016〕43号、总局2016年第70号文件先后出台,前文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作了原则规定,后文区分增值税不同计税方法明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总局2016年70号公告文件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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