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截止日”应如何把握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从事房地产税务的朋友都知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支持预提成本费用,这是因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即使项目质保金也不例外,《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更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