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物业前期介入费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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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出,我公司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的“物业前期介入费”(物业公司前期在工地派人工程人员监督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销售和工程合同所需贴花)不得列入开发间接费,请问这样做是否有依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你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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