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收到的补退房差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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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提供的可售项目总面积与实际不符。比如实际可售面积为1100平米,只申报了1000平米,相关收入均未确认,100平米的差额企业在2010年度向业主收取。由于企业2007年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10年收到的补退房款应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如何理解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这一问题?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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