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契税、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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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按照一般财产转让计征各项税费,其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转让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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