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应当缴纳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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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包括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在内,相互之间的赠予并不存在特殊的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只有对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征契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文件被财税[2014]4号废止。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但该文件又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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