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取得土地安置费和补偿费是否缴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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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承担政府城中村改造任务,土地成本是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费、补偿费及回迁楼的建造费等。政府免征我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用。我公司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是否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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