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清算后转让开发产品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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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也已经清算完毕,请问我公司后期销售剩余的开发产品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何时申报土地增值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清算后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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