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合作建房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及扣除项目如何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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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98年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由B公司出地,A公司出资,楼宇建成后按6:4比例分配楼宇,99年双方又补充了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所占的40%楼宇价值8000万元,B公司同意将全部楼宇以8000万的价格等值转让给我公司。请问在转让楼宇的过程中B公司该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能以合同上约定的8000万元作为扣除吗?照合同的约定,再转让增值额为0,不交土地增值税,可以这样认定吗? 1、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确定:根据目前房地产的市场经济状况,B公司以8000万元转让楼宇,价格明显不合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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