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破产企业以房地产抵债还能免征契税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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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破产管理人朋友谈到一个问题:在某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拟以房抵债,但和有关部门沟通过程中耽搁了一段时间,结果发现房地产抵债契税减免的政策过期了,卡在半路好尴尬。那么,以房地产抵债的契税减免政策还能适用吗?还会延续吗? 这位朋友提到的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其中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而现在已经是2018年了。 不过,如何理解这里的执行时间?是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还是以权属变更时间为准?如果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也许免征契税政策现在还可以适用;如果以权属变更时间为准,明显已不能适用。 从理论上说,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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