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行业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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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土地交易的日益规范,契税成为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之一,其计税依据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争议 从目前披露的相关案例,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争议最大。源头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从实务执行口径出发,税务部门倾向于将上述条款理解为: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至于“全部经济利益”是否均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在所不论。基于此,有人甚至将全部经济利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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