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影响纳税信用分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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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务内部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 01.涉税申报信息 0101.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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