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入股企业涉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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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用自有的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同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由立据人双方缴纳。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新成立企业获得投资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由立账簿人缴纳。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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