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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