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指定价格回购租赁住房是否需要销售金额调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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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三)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前述正当理由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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