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吸收合并印花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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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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