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7777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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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的规定: “四、印花税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当地特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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