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户一般纳税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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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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