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变更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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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使用面积变小了,我们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对于租赁费的约定进行了更改,对于这个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呢?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这两个政策,对补充协议没有增加金额的,应不用补贴印花。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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