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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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同时加工承揽合同,我看见了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受托方提供原料和收取加工费,仅以加工费为计算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2)委托方提供主料,受托方提供辅聊并收取加工费,其中主料和辅料归为购销计算,加工费以加工承揽计算,最终以以上计算所得之和作为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3)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辅料,并收取加工费,最后以后两者为依据计算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印花税。 疑问一:之前消费税中,受托方提供原料并提供加工服务的直接认定为销售货物,而在印花税计算中似乎并不这么认为,对于有加工费的地方一定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印花税。对受托方提供的辅料按照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归入加工承揽合同应缴印花税,而对受托方提供的主料或原材料的处理则模棱两可((1)、(3)不归入,(2)归入)。 疑问二:有教材中总结“真假加工合同”认为: 1、对于真加工合同均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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