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也被“营改增”考验:购销合同基数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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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要梳理一下,一是印花税在增值税普通适用之前就存在,当时是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的;二是从购销金额为印花税的基数来看,所属购与销,那自然是价格了,但是其中涉及的增值税,这相当于是代国家征税的部分,并不属于交易的价格组成部分。但是这就复杂了,有的是免税,有的是征收率,有的是一般税率,同时也存在合同当中应没有分清的时候,难道税务机关还要代替去拆分确认?这也不现实! 即理论与现实是有脱节的,不过也有税务机关认为购销就是总额,包括增值税,这也是一种地区口径的解读。不过随着越来越多地区开始“搞”核定征收,如此时用的不含税收入作的收入了,那自然是不用将税额再加回来了,小编支持这个处理方式。因此合同中基于印花税也要考虑分开清晰,毕竟下面明确的口径还是多数支持不含税金额作为购销基数的。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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