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村集体收回的建筑想确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否交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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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052号)第15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00号)第6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部分收回的建筑物、房屋等,仅发生产权变更登记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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