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核定征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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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核定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调整。 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综上,印花税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核定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并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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