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计税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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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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