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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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5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列举三种情形之一或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项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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