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教关于受托资产转让印花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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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印花税应由签订合同的各方缴纳。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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