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花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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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监理合同、审计合同、担保合同、战略合作合同未在上述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因此不征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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