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福州市内不同区之间的总分机构纳税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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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总分公司都应如实申报。增值税要申请汇总申报的需符合闽财税〔2016〕4号第四条规定,若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闽财税〔2016〕4号第五条规定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若不符合条件的,则总分支机构应就其各自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上: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总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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