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福州出租车司机挂靠模式下的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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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规定:“ 第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一)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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