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厦门市医社保补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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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保缴纳社保费。根据您的描述,您8月入职新公司,且8月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已由个人缴费,应先办理8月账目退费后再由任职单位进行社保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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