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福州市的“安置型商品住房”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能按照保障性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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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建议根据下列文件条款判断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收入。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议跟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确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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