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人义务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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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印花税法》实施前,关于委托贷款协议是否贴花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的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且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对委托贷款出台了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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