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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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附件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的六种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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