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源税运杂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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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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