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源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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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粘土、砂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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