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石灰石的资源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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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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