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石灰石资源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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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石灰石缴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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