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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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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