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0月29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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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接受处罚? 答:若您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于处罚罚金。 若您丢失的是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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