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南省多层合伙企业股权穿透生产经营所得的执行口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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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是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附件1)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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