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回迁安置房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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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建成后按协议将保障房(经适用房)无偿提供给政府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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