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基本情况,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何特殊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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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基本情况,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是基于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基本运营情况,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用于污水的集中处理。对于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由于没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缴纳了处理费用给有关集中处理场所,因此不应当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是城乡污水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而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已经对环境产生了直接影响,属于直接排放,依法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在实践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治污单位又是排污大户,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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