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合肥餐饮业进项抵扣的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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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如您是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可参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您选择餐饮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您选择按照适用税率缴纳餐饮服务增值税,购进农产品,从个体工商户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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