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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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规定:“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法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法规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法规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法规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1999年11月1日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税后,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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