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长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划分的价格标准是多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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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6〕37号)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明确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10〕3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和价格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电〔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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