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工会经费缴纳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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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19〕14号)规定:“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由缴纳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由税务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核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依照规定代征工会经费。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与安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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