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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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政策辅导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国家投资”指形成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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