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江西省高安市政府2002年土地增值税免征事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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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耍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你单位开发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如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销售的商铺及其他房产的增位额,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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